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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4-11-29

渝建市场〔2024〕15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要求,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现将取消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本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二、对涉及住房交易的契税政策,以及涉及取消本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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