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日期:2024-11-29

一、政策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要求,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全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二是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涉及的住房交易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

三是《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关于涉及住房交易的契税政策

《通知》明确,对涉及住房交易的契税政策,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执行,即:

一是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是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是对本市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关于涉及土地增值税政策

《通知》明确,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执行,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相关新闻:

关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