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渝建质安〔2024〕5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做好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筑垃圾问题整改工作,扎实推进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垃圾减量化和“无废城市”建设,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典型案例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压实城市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责任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是指由合法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建筑材料。
中心城区和设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区县,在满足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政府投融资房屋市政工程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以下简称“优先使用项目”),其它区县和社会投融资的房屋市政工程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产品类型、适用范围等要求,按照《重庆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指南(暂行)》(渝建质安〔2020〕18号)执行。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官网公布为准。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各优先使用项目应做到能用尽用,切实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同部位的替代使用比例。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切实做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工作,鼓励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使用相关要求列入施工合同;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情况纳入审查内容;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并保证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情况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二)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材料进场验收环节,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提供的再生产品检验报告和质量证明文件纳入报验资料,并建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台账,监理单位应审查再生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应严把施工质量验收关,对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并报本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健全完善激励措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使用情况纳入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无废工地”建设评估内容,对替代使用比例较高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市级“无废工地”。鼓励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绿色建材认证,进一步提高新建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要求,在绿色建筑建设中优先应用属于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绿色建材。
(四)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应用指南动态更新机制,结合我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和使用实际,不定期修订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指南。建立信息价格发布机制,将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清单。建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情况统计制度,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季度统计掌握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质安总站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督促和指导优先使用项目按要求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抽查力度,强化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施工部位的质量监管。
(二)强化科技创新。符合新技术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优先纳入新技术推广范围,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促进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参与再生产品使用环节相关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质安总站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普及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基本知识和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建〔2019〕43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