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的规定,经企业申报和征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意见,我委近期审查了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材料,并进行了集体会审,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3日。(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自公示之日起2天后可通过“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上申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具体意见。)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对公示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个人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举报应附详细证明,以便核查。
公示期内,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设备和业绩情况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于2024年9月23日24时前,通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提交陈述申请(部级审批权限资质除外),我委不再受理书面陈述材料(涉及专业部门资质的陈述,仍需提交书面资料至3号窗口)。超过公示截止日期的不予受理。陈述材料只能对申请材料进行解释和说明,不得增加新的人员、设备和业绩等材料。陈述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联系地址: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
邮 编:400014 联系电话:023-63672117
附件:2024年第15次建筑业企业公示意见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