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渝建发〔202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相关规定,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行为,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具体种类和幅度的处置权。
第四条 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等原则。
第五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事项,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并进行动态调整。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裁量基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的适用条件、处罚标准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立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发生以下情形时,依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的;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裁量基准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
第七条 裁量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等内容。按照以下规则制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
(五)依法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许可、限制申请许可等非行政处罚行为,在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实施,不在《裁量基准》具体标准中进行规定。
第八条 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
(三)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四)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拒绝、阻挠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的;
(二)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的;
(三)当场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可以认定拒不改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
(一)拒绝、阻扰执法人员实施复查的;
(二)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仍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三)可以认定逾期不改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不予处罚是指案件存在法定情形或因法定原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特定违法行为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供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尚未掌握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二)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
(四)阻挠、抗拒执法,拒绝提供证据、阻碍调查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到最高罚款数额(倍数)这一幅度计算方式为:Y+(X-Y)。计算式中,X为法定最高处罚数额(倍数),Y为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倍数)。
第十五条 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二)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规范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停业整顿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应由上级或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则和《裁量基准》,向上一级或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移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批复等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理由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适用《裁量基准》时,发现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经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6月10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序号 |
行为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主体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许可 |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 |
较轻 |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
从轻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30日 |
|
一般 |
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区县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停工整改的;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60日(不含30日) |
|||||||
严重 |
12月内同一企业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120日(不含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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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延长暂扣时限后,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 12月内同一企业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该事故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 |
安全生产许可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3
3
|
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
|
转让、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转让、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接受转让)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安全生产许可 |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安全生产许可 |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施工单位 |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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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6
|
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
|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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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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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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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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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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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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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0.2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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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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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7 |
安全生产许可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 |
一般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20日—30日 |
|
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1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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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降低其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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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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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生产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发包分包安全管理 |
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统一协调、管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施工单位 |
较轻 |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从轻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一般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正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从轻 |
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一般 |
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从重 |
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发包分包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之间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施工单位 |
较轻 |
已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或并无协调的 |
从轻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一般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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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已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或并无协调的 |
从轻 |
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一般 |
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从重 |
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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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员资格 |
安管人员未持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2
12 |
人员安全责任
人员安全责任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但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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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3
|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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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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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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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0.2万元以上0.7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0.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一)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
监理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合理工期 |
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压缩合同工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 |
从轻 |
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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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既有建(构)筑物或管线安全管理 |
未收集并提供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按要求改正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但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按要求改正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但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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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收集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按要求改正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但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既有建(构)筑物或管线安全管理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既有建(构)筑物或管线安全管理 |
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管线工程档案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 |
较轻 |
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
从轻 |
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或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
一般 |
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要求改正且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
从重 |
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既有建(构)筑物或管线安全管理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建设单位 |
较轻 |
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或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
一般 |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要求改正且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
从重 |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或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要求改正且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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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用管理 |
未在开工前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0 |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用管理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挪用费用20%以上29%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挪用费用29%以上41%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挪用费用41%以上50%以下罚款 |
|||||||
21 |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用管理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挪用费用20%以上29%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挪用费用29%以上41%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挪用费用41%以上50%以下罚款 |
|||||||
22 |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用管理 |
未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未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23 |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用管理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三十条第三款:“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用管理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用管理 |
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安全协调管理 |
未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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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
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的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
未按规定进行第三方监测或未对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9
29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监测。”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整改不到位的 |
从轻 |
处1万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0
30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
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的
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的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施工单位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整改不到位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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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总监理工程师 |
较轻 |
整改不到位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1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
未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未论证及修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1项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
一般 |
未论证及修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2项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
严重 |
未论证及修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项以上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未论证及修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1项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论证及修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2项的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论证及修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项以上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勘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三)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
较轻 |
未参与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1项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参与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2项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参与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项以上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2
32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
一般 |
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监测。”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
监理单位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3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
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未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单位工程施工期间,有1次接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单位工程施工期间,有2次接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单位工程施工期间,有3次以上接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因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交底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5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
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监理单位 |
较轻 |
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6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
未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7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
未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
监理单位 |
较轻 |
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8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
未对危大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和旁站监理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的,或者未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加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 |
工程监理人员 |
较轻 |
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0.2万元以上0.4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一般 |
处0.44万元以上0.7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0.76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风险防控管理 |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隐患排查制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安全教育和培训 |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主要负责人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3.9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3.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罚款(罚款由法定部门实施) |
|||||||||
42 |
安全教育和培训 |
未对进入新岗位、新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的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的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 |
|||||||
43 |
安全教育和培训 |
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等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 |
较轻 |
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1/3以下的 |
从轻 |
处0.2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 1/3 以上2/3以下的 |
一般 |
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 2/3 以上的 |
从重 |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安全教育和培训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安全 检查 |
未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拒不执行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者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其中,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施工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6 |
安全 检查 |
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施工单位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 |
|
严重 |
存在违法行为,经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较轻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第2次被查处的 |
一般 |
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第2次被查处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7
47 |
安全 检查
安全 检查
|
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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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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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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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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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负责。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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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安全 检查 |
未及时处理或报告安全事故隐患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严重 |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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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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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安全 检查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50 |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消防验收与验收备案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工程监理单位 |
较轻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1条 |
从轻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2条 |
一般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3条以上 |
从重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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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消防验收与验收备案 |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施工企业 |
较轻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1条 |
从轻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2条 |
一般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3条以上 |
从重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消防验收与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未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从轻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1条—2条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
一般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3条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消防验收与验收备案 |
其他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 |
较轻 |
逾期不超一个月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
从轻 |
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一至二个月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
一般 |
处1500元以下3500元以上罚款 |
|||||||
严重 |
逾期二个月以上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
从重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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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55
55
55
55
|
消防验收与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与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与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与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与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
较轻
较轻
|
1.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0000㎡<总建筑面积≤40000㎡ 2.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15000㎡<总建筑面积≤30000㎡ 3.宾馆、饭店、商场、市场,10000㎡<总建筑面积≤20000㎡ 4.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2500㎡<总建筑面积≤5000㎡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1000㎡<总建筑面积≤2000㎡ 6.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500㎡<总建筑面积≤2000㎡ 7.设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对照上述第一项项至第六项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建筑分类为单、多层公共建筑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级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规模为小型的 10.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4m<建筑高度≤80m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总投资额<5亿元 12.第七项、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40000㎡<单体建筑面积≤60000㎡或50m<建筑高度≤80m |
从轻
从轻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一般
一般
|
1.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40000㎡<总建筑面积≤80000㎡ 2.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0000㎡<总建筑面积≤60000㎡ 3.宾馆、饭店、商场、市场,20000㎡<总建筑面积≤50000㎡ 4.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000㎡<总建筑面积≤10000㎡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2000㎡<总建筑面积≤5000㎡ 6.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2000㎡<总建筑面积≤5000㎡ 7.设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对照上述第一项项至第六项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建筑分类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二级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规模为中型的 10.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80m<建筑高度≤100m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亿元≤总投资额<10亿元 12.第七项、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60000㎡<单体建筑面积≤80000㎡或80m<建筑高度≤100m |
一般
一般
一般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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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严重
|
1.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总建筑面积>80000㎡ 2.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总建筑面积>60000㎡ 3.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总建筑面积>50000㎡ 4.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总建筑面积>10000㎡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总建筑面积>5000㎡ 6.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总建筑面积>5000㎡ 7.设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对照上述第一项项至第六项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建筑分类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一级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规模为大型的 10.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高度>100m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总投资额≥10亿元 12.第七项、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80000㎡或建筑高度>100m |
从重
从重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消防 审查 |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建筑设计单位 |
较轻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1条 |
从轻 |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2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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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3条以上 |
从重 |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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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消防 审查 |
违反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1条 |
从轻 |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2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3条以上 |
从重 |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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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58
58
58
58
|
消防 审查
消防 审查
消防 审查
消防 审查
消防 审查
|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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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
较轻
较轻 |
1.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0000㎡<总建筑面积≤40000㎡ 2.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15000㎡<总建筑面积≤30000㎡ 3.宾馆、饭店、商场、市场,10000㎡<总建筑面积≤20000㎡ 4.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2500㎡<总建筑面积≤5000㎡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1000㎡<总建筑面积≤2000㎡ 6.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500㎡<总建筑面积≤2000㎡ 7.设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对照上述第一项项至第六项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建筑分类为单、多层公共建筑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级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规模为小型的 10.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4m<建筑高度≤80m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总投资额<5亿元 12.第七项、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40000㎡<单体建筑面积≤60000㎡或50m<建筑高度≤80m |
从轻
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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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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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一般
一般 |
1.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40000㎡<总建筑面积≤80000㎡ 2.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0000㎡<总建筑面积≤60000㎡ 3.宾馆、饭店、商场、市场,20000㎡<总建筑面积≤50000㎡ 4.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000㎡<总建筑面积≤10000㎡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2000㎡<总建筑面积≤5000㎡ 6.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2000㎡<总建筑面积≤5000㎡ 7.设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对照上述第一项项至第六项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建筑分类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二级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规模为中型的 10.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80m<建筑高度≤100m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亿元≤总投资额<10亿元 12.第七项、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60000㎡<单体建筑面积≤80000㎡或80m<建筑高度≤100m |
一般
一般
一般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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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严重 |
1.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总建筑面积>80000㎡ 2.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总建筑面积>60000㎡ 3.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总建筑面积>50000㎡ 4.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总建筑面积>10000㎡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总建筑面积>5000㎡ 6.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总建筑面积>5000㎡ 7.设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对照上述第一项项至第六项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建筑分类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一级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规模为大型的 10.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高度>100m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总投资额≥10亿元 12.第七项、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80000㎡或建筑高度>100m |
从重
从重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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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临时建筑物、设备、设施、材料、工具安全管理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其配件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其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施工单位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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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临时建筑物、设备、设施、材料、工具安全管理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出租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1 |
临时建筑物、设备、设施、材料、工具安全管理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
较轻 |
机械设备配备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不齐全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从轻 |
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机械设备配备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不齐全或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的 |
一般 |
处合同价款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合同价款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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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临时建筑物、设备、设施、材料、工具安全管理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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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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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安装、拆卸作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安装单位 |
较轻 |
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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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建筑起重机械未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或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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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0.2万元以上0.7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0.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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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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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专业技术人员未在现场监督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安装单位 拆卸单位 |
较轻 |
未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但尚未超过规定规模的 |
一般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从重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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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1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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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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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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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2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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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3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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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4台以上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的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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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单位工程施工期间,1次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单位工程施工期间,2次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单位工程施工期间,3次以上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的 |
责令停止施工 |
|||||||||
68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监理单位 |
较轻 |
监理单位未审核,但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符合要求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监理单位未审核,且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监理单位未审核,且无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9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监理单位 |
较轻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1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2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监理单位 |
较轻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但使用情况正常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且现场存在使用不规范现象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且出现较大安全隐患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施工单位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72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安装单位 |
较轻 |
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3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安装单位 |
较轻 |
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4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按要求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安装单位 |
较轻 |
1台起重机械未按要求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从轻 |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台起重机械未按要求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3台起重机械未按要求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5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从轻 |
处0.2万元以上0.7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一般 |
处0.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
从重 |
处1.4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76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安装单位 |
较轻 |
1台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台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7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监理单位 |
较轻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合乎要求,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全,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无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8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出租单位 使用单位 |
较轻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0.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0.65万元以上0.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0.8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79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2万元以上0.7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1.4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80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出租单位、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特种设备或未按规定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单位 |
较轻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一般 |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从重 |
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出租单位 使用单位 |
较轻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0.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0.65万元以上0.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0.8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1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较轻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较轻 |
处0.2万元以上0.7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处1.4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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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出租单位 使用单位 |
较轻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0.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0.65万元以上0.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0.8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3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施工单位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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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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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安装单位 拆卸单位 |
较轻 |
未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但尚未超过规定规模的 |
一般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及超过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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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1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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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85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安装单位 拆卸单位 |
较轻 |
自检合格但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的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开展自检工作或自检不合格的 |
一般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出具虚假证明的 |
从重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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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1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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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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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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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安装单位 拆卸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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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较重的 |
从重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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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1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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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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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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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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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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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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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七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2万元以上0.7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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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1.4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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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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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予以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予以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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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予以警告,并处2.25万元罚款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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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设置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予以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予以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予以警告,并处2.25万元罚款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0
90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六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较轻 |
处0.2万元以上0.7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处1.4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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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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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予以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予以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予以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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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存在轻微安全隐患的 |
从轻 |
予以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 |
一般 |
予以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
从重 |
予以警告,并处2.25万元罚款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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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使用单位 |
较轻 |
擅自在1台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 |
从轻 |
予以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擅自在2台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 |
一般 |
予以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在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 |
从重 |
予以警告,并处2.25万元罚款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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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或者未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4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5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6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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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0.5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8 |
扬尘 控制 |
建设工程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相关措施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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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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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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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一)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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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
单位主要责任人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99 |
扬尘 控制 |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
100 |
扬尘 控制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防治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防治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对本工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2万元以上0.4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44万元以上0.7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0.76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01 |
转让 业务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监理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2.5%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2.5%以上42.5%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2.5%以上50%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2.5%以上50%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102 |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
监理规划无安全监理专篇或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当有安全监理专篇。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 ”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安全监理专篇的;(二)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实施的。” |
监理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较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3 |
监理安全审查职责 |
未审查施工单位资质、人员配备与资格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一)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
监理单位 |
较轻 |
未审查施工单位资质、人员配备与资格,但施工单位资质、人员配备与资格符合要求的 |
较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审查施工单位资质、人员配备与资格,且施工单位资质、人员配备与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严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4 |
监理安全审查职责 |
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情况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的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二)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
监理单位 |
较轻 |
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职责落实,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职责落实符合要求的 |
较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职责落实,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职责落实不符合要求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严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5 |
监理安全审查职责 |
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三)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
监理单位 |
较轻 |
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符合要求的 |
较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不符合要求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严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6 |
监理安全审查职责 |
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三)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
监理单位 |
较轻 |
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但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符合要求的 |
较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且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不符合要求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严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7 |
监理安全审查职责 |
未审查施工单位对临时建筑物、工程机械、设备设施的维保、报检、验收情况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四)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行维护保养和验收。”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
监理单位 |
较轻 |
未审查施工单位对临时建筑物、工程机械、设备设施的维保、报检、验收情况,但施工单位对临时建筑物、工程机械、设备设施的维保、报检、验收情况符合要求的 |
较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审查施工单位对临时建筑物、工程机械、设备设施的维保、报检、验收情况,且施工单位对临时建筑物、工程机械、设备设施的维保、报检、验收情况不符合要求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严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8 |
监理安全审查职责 |
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五)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
监理单位 |
较轻 |
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符合要求的 |
较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不符合要求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严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9 |
监理安全审查职责 |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监理单位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110 |
监理安全督促职责 |
未及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监理单位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
监理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较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1 |
监理安全督促职责 |
对现场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监理单位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后,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签发工程复工令。”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
监理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较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2 |
监理安全督促职责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监理单位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113 |
监理安全质量职责 |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监理单位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114 |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十三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较重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18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115 |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
未对切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切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勘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三)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较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6 |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
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切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
设计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7 |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
未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十三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较重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18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18 |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设计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较重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119 |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较重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一般、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120 |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注册执业人员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
121 |
检测安全责任 |
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未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负责监管该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负责监管该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
检测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较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22 |
监测安全责任 |
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进行监测的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
监测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23 |
监测安全责任 |
未按照规定编制监测方案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
监测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24 |
应急救援管理 |
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25 |
工艺、设备、材料安全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2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127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建设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未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从轻 |
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造成严重缺陷,且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未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造成严重缺陷,且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12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还未委托监理的 |
从轻 |
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还未委托监理,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施工后期或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还未委托监理,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还未委托监理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还未委托监理,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施工后期或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还未委托监理,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129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还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从轻 |
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还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施工后期或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还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还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还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施工后期或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还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违反第三项、第五项、第十项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较轻 |
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还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从轻 |
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还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施工后期或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还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130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1种未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从轻 |
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1种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使用未涉及结构安全的2种以上4种以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2种以上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使用未涉及结构安全的4种以上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造成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1种未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1种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使用未涉及结构安全的2种以上4种以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2种以上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使用未涉及结构安全的4种以上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造成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131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或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或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工程合同价款2.6%以上3.4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较重的 |
从重 |
处工程合同价款3.4%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18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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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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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七)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八)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第六十六条第四款:“违反第七项、第八项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工程合同价款2.6%以上3.4%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较重的 |
从重 |
处工程合同价款3.4%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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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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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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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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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工程监理单位 |
较轻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事项涉及结构安全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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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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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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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事项涉及结构安全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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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工程监理单位 |
较轻 |
将未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将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将未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将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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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设计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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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一般、较大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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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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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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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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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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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违反第五项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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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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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六)涉及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者虽有设计方案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第六十四条第五款:“违反第六项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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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屋建筑使用者 |
较轻 |
破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破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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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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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质量竣工验收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第六十四条第六款:“违反第八项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工程合同价款2.6%以上3.4%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工程合同价款3.4%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140 |
质量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不合格的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
从轻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不合格的事项涉及结构安全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工程合同价款2.6%以上3.4%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出现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工程合同价款3.4%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不合格的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不合格的事项涉及结构安全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出现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141 |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不合格的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
从轻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不合格的事项涉及结构安全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工程合同价款2.6%以上3.4%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出现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工程合同价款3.4%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不合格的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不合格的事项涉及结构安全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出现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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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 |
较轻 |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一个月以下的 |
从轻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的 |
一般 |
处工程合同价款2.6%以上3.4%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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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二个月以上的 |
从重 |
处工程合同价款3.4%以上4%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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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单位 |
较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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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工程档案移交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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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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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质量 保修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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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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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质量 保修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款:“违反第十项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 |
较轻 |
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0日以下的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
一般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60日以上或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
从重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0日以下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60日以上或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147 |
质量 保修 |
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8 |
工程质量检测 |
检测机构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检测机构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9 |
工程质量检测 |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0 |
工程质量检测 |
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1 |
工程质量检测 |
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2 |
工程质量检测 |
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3 |
工程质量检测 |
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4 |
工程质量检测 |
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5 |
工程质量检测 |
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6 |
工程质量检测 |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检测机构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7 |
工程质量检测 |
检测机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检测机构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8 |
工程质量检测 |
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检测机构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9 |
工程质量检测 |
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检测机构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0 |
工程质量检测 |
检测机构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检测机构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1 |
工程质量检测 |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
检测机构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2 |
工程质量检测 |
检测机构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检测机构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3 |
工程质量检测 |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二十一条第一款:“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检测机构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4 |
工程质量检测 |
检测机构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
检测机构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5 |
工程质量检测 |
检测机构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
检测机构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6 |
工程质量检测 |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
检测机构 |
较轻 |
无法追溯数据的档案和台账份数3份以下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无法追溯数据的档案和台账份数4份以上5份以下,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无法追溯数据的档案和台账份数6份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无法追溯数据的档案和台账份数3份以下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无法追溯数据的档案和台账份数4份以上5份以下,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无法追溯数据的档案和台账份数6份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7 |
工程质量检测 |
检测机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
检测机构 |
较轻 |
无法追溯信息化数据3份以下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无法追溯信息化数据4份以上5份以下,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建立或无法追溯信息化数据6份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无法追溯信息化数据3份以下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无法追溯信息化数据4份以上5份以下,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建立或无法追溯信息化数据6份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8 |
工程质量检测 |
检测机构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
检测机构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危害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9 |
工程质量检测 |
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检测机构 |
较轻 |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 |
一般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
从重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 |
工程质量检测 |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检测机构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1 |
建筑节能 |
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工程监理单位 |
较轻 |
监理合同金额不满100万元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监理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监理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172 |
建筑节能 |
在初步设计阶段未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或者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未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或者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计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3 |
建筑节能 |
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74 |
建筑节能 |
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5 |
建筑节能 |
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的0.2%以上0.6%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0.6%以上1.4%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1.4%以上2%以下罚款 |
|||||||
176 |
建筑节能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6%以上3.4%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4%以上4%以下罚款 |
|||||||
177
177 |
建筑节能
建筑节能 |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建设单位 |
较轻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满5000㎡的 |
从轻 |
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设计单位 |
较轻 |
设计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设计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设计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1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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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施工单位 |
较轻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满5000㎡的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
一般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 |
从重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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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较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1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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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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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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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建筑节能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0.2%以上0.6%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0.6%以上1.4%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较重的 |
从重 |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4%以上2%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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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的 |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179 |
建筑节能 |
采购或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
建设单位 或施工单位 |
较轻 |
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不满10000㎡的 |
从轻 |
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超过30000㎡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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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
房屋产权人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产权人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以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以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以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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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
房屋产权人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产权人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以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以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以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82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施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个人 |
较轻 |
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不满10000㎡的 |
从轻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
一般 |
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超过30000㎡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单位 |
较轻 |
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不满10000㎡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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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超过30000㎡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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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
【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
【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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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
【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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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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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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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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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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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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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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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 |
产权人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产权人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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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 |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88 |
工程 质量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工程监理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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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质量 监理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工程监理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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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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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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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建筑 管理 |
建筑企业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七)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八)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第六十六条第四款:“违反第七项、第八项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合同价款2.6%以上3.4%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较重的 |
从重 |
处合同价款3.4%以上4%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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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60日—1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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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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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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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建设工程检测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较重的 |
从重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附件3
序号 |
行为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主体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质量安全类 |
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未统一协调、管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
2 |
质量安全类 |
施工单位之间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
3 |
质量安全类 |
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
4 |
质量安全类 |
未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的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者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其中,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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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质量安全类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品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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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
6 |
质量安全类 |
建设工程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相关措施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该处罚事项适用于住建部门监管范围内的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一)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
单位主要责任人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
7 |
质量安全类 |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建设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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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质量安全类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防治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防治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对本工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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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质量安全类 |
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三)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
监理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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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质量安全类 |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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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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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质量安全类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屋建筑使用者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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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
其他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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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筑市场类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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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筑市场类 |
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聘用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不良影响; 3.及时主动撤回。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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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筑市场类 |
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用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标准、规定;(二)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三)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五)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用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不良影响; 3.及时主动纠正。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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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筑市场类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恶意压低收费或者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等行为的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在其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恶意压低收费或者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五)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轻微 |
能合理解释并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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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筑市场类 |
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聘用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不良影响; 3.及时主动撤回。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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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筑市场类 |
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筑师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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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筑市场类 |
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聘用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不良影响; 3.及时主动撤回。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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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筑市场类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 注册建造师 聘用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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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筑市场类 |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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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筑市场类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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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进行预售的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进行预售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4.未按规定公开房源在10套以下。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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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 |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现场未达到标准的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售房现场应当设立公示栏,并公示以下证件和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三)预售商品房涉及的房地产抵押信息;(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六)每套预售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七)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售房现场应当设立信息查询处,提供以下信息查询: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5.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条款。”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售房现场未达到标准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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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 |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未按照规定申请备案的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一)备案申请;(二)营业执照;(三)聘用人员名册;(四)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五)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规定了资质、资格许可的,应当提交取得许可的证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未按照规定申请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逾期不补办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逾期10天内补办;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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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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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 |
出租人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出租人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逾期10天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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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 |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规定的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个人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逾期10天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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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逾期10天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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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逾期10天内办理;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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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不备案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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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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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逾期10天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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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承租人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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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者延续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主要技术与经济负责人、信用管理员和统计师(员)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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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时不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 |
【地方性法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时不向购房人提供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逾期10天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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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示前五日内应当将住宅项目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证明材料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及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 |
房地产开 发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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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持下列资料向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二)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三)查验记录;(四)交接记录;(五)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物业交付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建档保存。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建设单位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使用,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房屋质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物业服务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逾期10天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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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 |
未按照规定填报或者公示信息的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信用信息和物业项目信息等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或者更换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确定或者更换之日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更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予以公告。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档案。” 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业主决策信息系统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服务事项,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下列事项应当长期公开:(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三)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合同;(四)报修服务规范和完成时限承诺。下列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一)物业服务半年履约情况报告;(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涉及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明细;(三)物业服务满意率及管理服务中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四)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包括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业主委员会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进行投诉。”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填报或者公示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物业服务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逾期10天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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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 |
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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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 |
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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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 |
勘察、设计单位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采用国际、国外标准,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 |
勘察设计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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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 |
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
勘察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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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 |
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
工程勘察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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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 |
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
工程勘察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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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 |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勘察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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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城镇污水排水类 |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排水户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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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城镇污水排水类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排水户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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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城镇污水排水类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排水单位 个人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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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城镇污水排水类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反;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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