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绿建〔2024〕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局部修订条文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局部修订条文(以下简称“局部修订条文”)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局部修订条文的贯彻实施工作,我委对《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20)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20)相关条文技术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要求
自2024年10月1日起,全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执行调整条文有关技术内容(见附件)。
二、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项目执行要求
(一)2024年9月30日以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20)、《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20)开展标识认定。
(二)2024年10月1日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申请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标识认定时,在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20)、《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20)基础上,应同时执行局部修订条文。
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技术、管理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方式:市住房城乡建委设计绿建处 吴俊楠 63670797
市技术发展中心 田霞 63610207
附件:1.《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20)调整条文
2.《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20)调整条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