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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 (2024—2027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4〕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2日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号工程”,聚焦推动好企业快速成长、坏企业快速出清,坚持问题导向、数字赋能、改革集成,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到2027年,实现我市营商环境竞争力显著提高,政务环境更加高效、法治环境更加公正、市场环境更加有序、创新环境更加活跃、要素保障环境更加完善,形成更多具有重庆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努力成为西部地区营商环境排头兵。   二、重点任务   (一)对标先进优化提升专项行动   1.市场准入。持续提升开办企业“E企办”服务能力。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规范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深化“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推进食品生产和经营等高频证照智能联办,以及便利连锁企业分支机构集中办理和实名认证。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登记“应准尽准”,简化外国投资者认证手续。健全登记异常情形监测预警处置闭环管理机制,规范管理商事登记代理机构。严格落实经营主体除名制度,依法清理无效经营主体。(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获取经营场所。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数字化审批,打通项目策划生成、审批、施工、验收等全过程审批监管数据链条,实现“一码贯通”。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材料电子库、电子证照库,实现数据留存复用。完善绿色建筑政策体系,更新发布工程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全面推行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免申即领”改革。加大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力度,推动产权尽职调查“一站式”访问。(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3.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优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联合服务,加快推进水电气网等联合报装。健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协同设计、协同施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水电气网外线接入工程占掘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升外线工程施工效率。健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质量、可靠性、可持续性等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相关数据。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提升互联网接入能力和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重庆通信管理局)   4.劳动用工。持续推动就业服务数字化改革,优化“渝职聘”求职招聘应用,实现招聘信息精准智能匹配。优化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加快建设劳动争议“一站式”联处中心。推进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速裁团队)建设,健全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工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升执法效能。迭代升级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系统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系统,提升使用便利度。(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5.获取金融服务。推动出台《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完善绿色融资、担保交易、电子支付等领域监管政策。建设“数智金融服务”应用,贯通电子政务网、互联网、金渝网,实现金融资源“一网覆盖”、金融服务“一站通办”。依托动产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创新推出各类动产及权利抵押质押产品。推进应收账款票据化,加大供应链票据运用力度,提高应收账款确权和融资效率。用好用活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率,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   6.国际贸易。大力提升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营组织能力,促进西部陆海新通道与中欧班列、长江黄金水道高效联动。加快推进智慧长江物流工程,推广应用130米标准型船舶,进一步释放长江黄金水道发展动能。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智慧化发展,开展航运贸易数字化改革,提升通关效率。构建智慧铁海联运综合场景,形成铁海联运“一码通”、“陆海链”金融服务、“一站式”综合订舱等重点能力。提升跨境电商通关便利化水平,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7.纳税。拓宽税收政策制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纳税人意见建议反馈机制。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拓展纳税辅导方式,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优化电子税务局企业代缴办税、综合关联式申报、“一站式”退税等场景,提升税费申报智能化水平和缴税便利度。拓展川渝税费服务合作范围和深度,深化业务跨区域通办和税费协同管理。探索建立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及工作程序。制定税务审计工作计划,依法依规公开税务审计结果。(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8.解决商业纠纷。深化“全渝数智法院”建设,打造“渝诉智审”“川渝智诉”等应用,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推动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建立合作关系,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水平。完善涉外商事纠纷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办事便捷度。推动民事诉讼繁简分流,强化司法鉴定管理,提升审判执行效率。推动“E律达”“E企达”融合适用,提升电子送达比例。强化司法公开,升级商事审判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公开审判信息数据。(牵头单位:市高法院)   9.促进市场竞争。聚焦医药、公用事业、日用消费品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范和公平竞争审查约谈工作指引,进一步破除行政性垄断和行业壁垒。依法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试点工作,出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促进要素资源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落实“政采贷”“政采担”等助企纾困政策,压减采购人支付合同款项时间。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促进专利技术向优质中小企业转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10.办理破产。加快破产审判数字化建设,推动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优化破产配套机制,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升管理人依法履职能力。推进川渝两地在破产审判、执行联动等领域的司法协作。探索适用预重整程序,优化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强化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推动部门间企业破产信息互联互通,提升涉案信息查询便利度。探索推进破产财产多元化处置。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等机制,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牵头单位:市高法院)   (二)提升政务环境专项行动   11.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迭代升级以“渝快办”为总入口的“一网通办”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一窗综办”改革,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进驻、统一受理、“一站式”办理。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和银行、邮政、园区等便民服务点建设,实现“就近办、家门口办”。联动12345热线、“互联网+督查”、线上线下“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渠道,健全接诉即办、未诉先办服务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发展局)   12.全面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围绕个人、企业、项目全生命周期,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事项集成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审批模式,建立健全基于信用承诺的极简审批制度。推动民生关键小事极简办、高频证明材料在线开具。推进“川渝通办”提质扩面,拓展跨省市政务服务合作的范围和深度。完善政策解读发布机制,集中惠企政策兑现平台,推动优惠政策一次解读、一键确认、免申即享。(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发展局)   13.全面强化政务服务数字赋能。完善智能搜索、智能导办、智能推荐、智能预审、智能审批、智能客服和效能监管体系。加强政务数据源头治理,实现“一数一源一标准”。推进“一人一档”“一企一档”建设,建立个人和企业全生命周期数字档案,打造个人和企业专属空间。丰富“渝快码”扫码、亮码应用场景。深化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推动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和扩大应用领域,更大范围推动“免证办”。(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   14.全面推动政务服务扩面增效。打造定制化、套餐式、模块化的涉企服务“一类事”场景,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优质衍生服务。健全线上线下帮办代办体系,增强帮办代办能力。在产业园区等加强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及时解决项目推进的难点问题。推进水电气网、公证、法律援助等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平台。持续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政务服务体验员”工作,通过用户感知促进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三)提升法治环境专项行动   15.深入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出台《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稳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将60%以上的行政执法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探索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专业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执法力量,实现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整合多部门执法检查内容,梳理形成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运用“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深入推进综合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16.加强涉企执法监督。加快建设“执法+监督”应用,强化市级执法部门对区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推动建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推进执法与服务并举。聚焦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头执法、同案不同罚、运动式执法、暴力执法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17.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利,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保障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严格涉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常态化开展立案执法巡查,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规范涉企产权强制性措施,坚决防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并采取必要保值保管措施前提下,允许继续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   1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出台《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完善《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配套措施。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建立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信用监管等协同衔接机制。开展川渝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健全涉外知识产权风险监测预警与防控机制。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19.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加快西部法律服务高地建设,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商事调解中心。挖掘新兴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创新符合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法律服务产品。打造“法律服务”应用,为企业提供公证、调解、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聚焦重点产业编制企业自主合规指南,明确合规经营要求,稳定经营主体监管预期。开展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结对合作、企业法治体检等活动,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加大高层次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等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支撑。(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四)提升市场环境专项行动   20.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许可事项。按季度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排查归集,及时通报典型案例。面向经营主体常态化、多渠道征集问题线索,健全违规问题投诉、处置、反馈闭环机制,将排查处理情况纳入区县信用状况监测评价。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以评促改”提升市场准入服务效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1.破除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大力整治市场分割、地方保护等问题,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大对不当市场干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查处限制企业跨区域迁移、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资源自由流通等行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交叉互评、督查考核等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破除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重点整治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问题。(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2.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推动修订《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强化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推进监督系统、交易系统升级改造,加大电子交易推广使用力度,提高数据归集质量。探索建立招标投标协同监管机制,在执法、行刑衔接等方面强化协作,形成共同防范和惩治招标投标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确保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3.推动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支持经营主体转型升级,从规模结构、活跃程度、竞争能力、经济效益等维度,综合评估经营主体发展状况,加强经营数据分析,支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个转企”重点培育行动。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实施领军企业跨越发展鲲鹏计划,开展企业上市“千里马”行动和中小企业多元融资提升行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   (五)提升创新环境专项行动   24.加速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围绕数智科技、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低碳四大科创高地,重点打造金凤实验室。加快推动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大学建设前沿技术交叉研究院,培育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平台,促进基础学科、交叉学科、前沿学科发展。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一批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科研机构与科技领军企业融合发展,吸引国际一流高校院所、知名企业来渝投资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5.健全创新服务体系。探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大科创载体共建共享,构建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大市场”衔接机制。建设“科技攻关在线”应用,推进科技资源一体化配置。深化市属公益科研机构改革。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开展企业创新揭榜攻关行动、企业科技特派员团服务行动,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加快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提质发展大学科技园和环大学创新生态圈,打造一批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和特色科技企业孵化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6.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完善科学基金联合投入机制,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制定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政策体系,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赋能产业发展。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科技领军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打造大企业带小企业协同创新综合体。发挥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激励区县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深化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着力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7.健全高素质人才梯次引育体系。迭代升级博士后支持政策,持续开展“博创未来”博士后沙龙。聚焦“416”科技创新布局和“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开展新重庆引才计划优秀青年专项工作。完善外国人才工作管理体系,优化外国专家平台建设和服务体系,为更多顶尖科技人才和外国专家来渝开展科研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行用人单位自主评价、薪酬贡献评价等市场化评价方式。(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六)提升要素保障环境专项行动   28.强化能源保障。加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电站、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建设。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推动页岩气稳产增能。加快推动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疆电入渝”工程建设,力争分别于2024年、2025年建成投产。推动直供园区天然气管网建设,有效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完善储气调峰体系建设,加快建设铜锣峡、黄草峡储气库。加快推进“双环两射”500千伏目标主网架建设,提升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向主城都市区负荷中心输电通道送电能力。(牵头单位:市能源局)   29.强化用地保障。强化建设用地供应,主动发挥项目前期谋划阶段的规划主导作用,从规划布局、选址选线等方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论证,实现重大项目用地保障率达到100%。持续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主城都市区新增工业项目按标准地出让比例保持在60%以上,从源头上提高工业项目亩均效益。升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重塑建设用地管理流程,实现重大项目数字化空间协同调度。(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30.压减物流成本。优化长江航运组织模式,构建三峡库区坝上重滚运输体系,助推临港产业集群优化空间布局,进一步挖潜三峡大坝通过能力,提升水运货量,降低单位运输费用。加强口岸收费监督,通过市场引导、行业规范等方式,引导报关、物流、仓储、场站等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进一步规范和降低服务收费。聚焦企业物流需求,分行业、分品类制定“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综合物流解决方案。在食品农产品加工园区开展统仓共配试点,推动形成共同配送、仓配一体的物流模式。(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31.加强劳动力供给。实施“稳岗扩岗”就业容量拓展工程,推出援企稳岗、助企纾困政策。支持发展夜市经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建立就业培训联动机制,围绕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开展职业培训。落实“企业发单、就业服务联盟+培训联盟派单、公共+市场接单、企业评单”四单制,加大企业空缺岗位归集力度,精准服务重点企业用工需求。(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2.完善融资服务体系。推动“渝链贷”等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创新,实施“一链一策一批”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新科技、新赛道、新市场的专属产品。开发中长期“自动续贷”“随借随还”信贷产品,满足中小企业短频急的资金需求。推动银行机构数字化转型,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定期开展银政企专项对接活动,建立健全重大项目融资需求对接和项目推送机制。推广重点农业产业链金融链长制,深化首贷续贷中心、金融服务港湾建设。(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   (七)打造“信用重庆”升级版专项行动   33.加强政府守信践诺。聚焦新官不理旧账、招商引资承诺不兑现、拖欠企业账款等问题,建立政府机构违约失信归集和认定机制,多渠道受理归集违约失信投诉线索。建立政务诚信档案和政务诚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政府信用评价。与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共享政府失信信息,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设合同履约监管系统,实时监测政企协议履约情况。(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4.优化市场信用环境。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实现经营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全覆盖。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资金补助、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中开展信用激励。动态更新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推动信用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建立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公布各类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推动信用修复集成办。(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5.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建立政企双向信用应用场景开发开放机制,持续培育褒扬诚信的市场化应用场景。依托信用应用场景大赛等载体,定期向社会征集评选优秀市场化信用应用场景。完善守信融资激励机制,提升“信易贷·渝惠融”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服务能力。完善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八)助企暖企护航成长专项行动   36.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服务机制。持续规范完善非公有制经济联席会议、常态化走访服务经营主体、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等沟通服务机制。严格落实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主动服务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和商会建议交办督办、办理结果评估和反馈机制。(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37.常态化做好涉企服务。深入实施“服务企业专员”制度,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升“企业吹哨·部门报到”应用能力,完善“渝企来维权”“渝企配政策”等功能,健全专员、平台、部门、专班“一站式”服务网络,实现企业诉求“一键吹哨、一指查询”。迭代升级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推动出台新一轮降低制造业成本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38.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常态化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及时处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问题。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政策文件,不断健全项目审批、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等制度规范,严防拖欠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和对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典型案例的曝光,适时采取必要限制措施。(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九)正面典型推广和反面典型通报专项行动   39.大力宣传正面典型。跟踪监测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案例。健全“常态化宣传+重要节点专题宣传”机制,汇编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集和案例集,广泛宣传营商环境改革成效,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0.开展反面典型归集通报。通过区县自查、部门协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归集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健全“问题—任务—分办—落实—跟踪—反馈—上报”工作闭环机制,推动各项问题整改到位。建立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制度,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1.常态化开展损害营商环境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推动损害营商环境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向常态协同转变,通过“面”上统筹抓重点,督促“线”上整治抓行业监管和行风建设,推进“点”上治理区域性、阶段性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吃拿卡要”、任性用权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强化震慑效应。(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系统研究、统筹推进专项行动。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细化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行动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各区县要加强上下联动,统筹推动有关工作任务在本区域落地实施。   (二)强化工作闭环。要坚持目标导向,按年度滚动出台工作任务清单,事项化、清单化打表推进。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建立以经营主体实际感知为检验标准的评价体系,用市场评价、考核评估等方式开展工作成效晾晒比拼。   (三)突出数字赋能。要以数字重庆建设为有效抓手和鲜明标识,打破部门间数据壁垒,以场景应用驱动服务供给创新,构建多跨协同、运行高效的“一件事”体系,加快打造更多具有重庆辨识度的数字化应用和标志性成果,以点带面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   附件:2024年度工作任务清单 2024-04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理建筑许可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帮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万盛经开区: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理建筑许可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获取经营场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措施清单及任务分工表>的通知》,切实做好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获取经营场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指标迎评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帮代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帮代办工作方案》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办理建筑许可专项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章)   2023年5月23日    2023-06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用表和文书模板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各区县(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渝建发〔2021〕1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受理、意见反馈等工作,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反馈意见书》等有关用表、文书模板,现印发实施。   附件:1.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         2.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3.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反馈意见书》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2023-0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境外专业人才在建设工程领域提供专业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22〕2号)精神,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加大国际人才引进力度。现将境外专业人才在建设工程领域提供专业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的港澳专业人才可申请注册并执业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才注册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20〕19号)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才,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注册。申报程序依据上述通知执行。   (二)取得内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才,可向我委申请注册。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并通过我委网站(网址:http://jsgl.www.chadzwrapz.com:8085/)勘察设计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平台中“二级建筑师、结构师申报系统”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三)对于已启动执业的专业,在内地注册的香港、澳门专业人才的执业要求与同专业内地注册人员一致。   二、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建设工程领域专业人才可受聘企业并提供服务   (一)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有关任务要求,吸引境外优秀专业人员积极参与我市工程建设。允许持有《重庆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建设工程、规划领域)》(渝人社发〔2022〕18号,以下简称《清单》)所列建设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书的境外专业人才依规办理工作居留证件,受聘于我市建设工程企业,经我市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巴南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备案地按有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   (二)鼓励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依规聘用持有《清单》所列建设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书的境外专业人才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咨询和服务。持有《清单》所列建设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书的境外专业人才提供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业经历和个人业绩证明的,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特此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2023-0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管〔2022〕10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11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褒扬守信、惩戒失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应用及监督管理,对造价执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公开及监督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工程造价咨询,并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满一年的市内及市外入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造价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是指在重庆市从事造价工作的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全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执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全市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收集、报送和应用信用信息,并对辖区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主动录入造价咨询相关信息及执业人员信息并动态完善,纳入信用管理。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执业质量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信息、业绩信息(成果文件)、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行为规范、诚信经营,提供优质专业技术服务,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表彰等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或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   执业质量信息是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程序规范性、成果文件质量等内容进行抽查并评价的信息,包括一般评价和重点评价:一般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项目咨询合同的规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质量管控的合规性和档案管理的完整性等进行评价;重点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成果文件要件的完整性、编制的合规性、计价依据的符合性、造价的偏差性等进行评价。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内容:   (一)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判决书;   (四)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包括: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等方式。   (一)企业基本信息以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为主,信用系统无法自动采集的信息由企业自行登记和完善。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变更登记。   (二)优良信息由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或评价实施单位采集。   (三)不良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企业通过信用系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   (四)执业质量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五)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行政处罚或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不良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由认定部门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市民、社会各界单位、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等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第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采集信用信息的程序:   (一)通过信用系统自动采集或企业自行申报后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将予以实时记录。   (二)通过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的、企业自行申报未经公示的、其他部门抄送的,以及电话、信函等方式反映的信用信息,经评价实施单位初审、复审后在信用系统中予以记录。   (三)信用系统自动分类、记录和保存企业信用信息,并按照《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信用评价标准》(附件)进行认定。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认定时间以相关证书、通知书或文件等的发文日期为准,企业应自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信用系统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并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九条 基本信息录入信用系统,不计分;优良信用评价采用加分制,起评分0分,最高加20分;不良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起评分40分,最高扣40分;执业质量评价采用扣分制,起评分40分,最高扣40分。   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由优良信用得分、不良信用扣分后得分和执业质量评价得分组成。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评价总得分划分,共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个等级。   A(优秀):总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   B(良好):总得分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含80分);   C(中等):总得分为70分以上80分以下(含70分);   D(较差):总得分为60分以上70分以下(含60分);   E(差) :总得分为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方式包括周期性评价和动态性评价。   (一)周期性评价:以1年为评价周期,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计分,信用系统根据信用评价总得分自动形成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二)动态性评价:在周期性评价基础上,评价实施单位对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实时评价计分,信用系统实时更新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三)优良信用评价、执业质量一般评价采用周期性评价方式;不良信用评价和执业质量重点评价采用动态性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在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后,1个月内自行申报不良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扣分;企业未自行申报,由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的,按评价标准全额扣分。   企业因同一事项重复获得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计取;企业因同一事项受到行政处罚、司法判决或执业质量评价扣分的,按最高扣分分值计取。   第十三条 执业质量一般评价由评价实施单位随机抽取企业上一年度内完成并报送的成果文件资料进行评价。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企业应补充、完善和报送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第十四条 当企业存在下列情况时实施执业质量重点评价:   (一)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移交的;   (二)被实名投诉或举报存在异常的;   (三)国家和我市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系统中出现异常的;   (四)严重偏离市场价中标的;    (五)其他需重点评价的。   第十五条 企业在同一评价周期内存在执业质量一般评价和重点评价的,以最低得分分值予以记录。   同一评价周期内,按一般评价得分分值记录的,自评价记录生效之日起算,记录有效期延至下一个评价周期;按重点评价得分分值记录的,自评价记录生效之日起算,记录有效期满后,按当期执业质量评价得分分值记录。   第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组织信用评价小组,由熟悉造价咨询行业理论与实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的专业人员组成,每组成员不少于3人。   执业质量评价小组成员由造价专家组成,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价专家的工作质量纳入专家考核记录。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或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实施评价,评价过程中存在不同理解或意见的,由评价实施单位组织造价专家委员会成员研究确定,并如实记录和签字确认评价情况。   第十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保存企业信用评价纸质及电子资料,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信用评价总得分及对应等级相关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通过信用系统动态发布。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更新和发布前,应通过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后次日起生效。   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评价实施单位收到异议后按程序作出处理和回复,不符合此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评价实施单位应予以修正,并在信用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三)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执业质量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五)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执业质量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或有关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可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评价实施单位按管理程序审核后更改:   (一)相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五章  人员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企业信用与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企业因执业质量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系统自动记入相关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并对外公示。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参与编审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执业人员实行终身记录及责任追溯。   第二十五条 执业人员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表彰或处罚的,表彰或处罚期内在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开,期满后将转入信用系统后台长期保存。   第六章  信用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与企业动态监管、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相结合,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择优选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参考。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会员管理,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推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评价等级为A(优秀)的企业,列入“红名单”;信用评价等级为E(差)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及红、黑名单,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   (一)信用评价等级为A(优秀)的企业,可以作为政策支持、媒介推荐、荣誉评选等活动的优先推荐对象,实施简化监督检查和较低的抽查频次;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B(良好)的企业,实施简化常规监督检查和抽查频次;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C(中等)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检查和抽查频次;   (四)信用评价等级为D(较差)的企业,不得作为政策支持、媒介推荐、荣誉评选等活动的推荐对象,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和较高的抽查频次;   (五)信用评价等级为E(差)的企业,不得作为政策支持、媒介推荐、荣誉评选等活动的推荐对象;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实施高频率的抽查频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履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对不主动和未按要求参与信用评价的,将列入“无信用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发布,予以信用风险提示。   第三十条 企业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对其提供资料、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拒不配合的企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予以依法处理,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 评价人员与被评价企业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循回避制度。评价人员应当对被评价企业及其成果文件的商业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被评价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造价咨询信用管理工作,并对收集报送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价实施单位要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核查,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   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核实、发布、更改信用信息或保存相关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披露或泄露不应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非法牟利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和完善本办法条款内容及信用评价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2023-0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渝建质安〔2020〕4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建设局、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开区、高新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要部署,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监管局   2020年3月2日   重庆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行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工程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定义)   本试行意见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本试行意见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试行意见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的缺陷保险活动,及对缺陷保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试行意见。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并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承保范围及期限)   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5.外墙面坍塌(含脱落)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   6.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二)保温和防水工程:   1.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   2.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   3.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   4.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建设单位投保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十年,保温和防水工程为五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该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两年之日起算。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保险公司对以下项目可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等。附加险的具体保险范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之内,由保险公司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外的或保险期到期之后的工程保修范围和保险期间,执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业主在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承保范围内的建筑存在质量缺陷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除外责任)   因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责任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本试行意见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第六条(缺陷保险外的其他保险)   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等有关单位及其人员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施工单位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并且保险责任涵盖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投保装配式部品、部件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鼓励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主体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第七条(投保模式)   投保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承发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向参建单位告知投保缺陷保险的相关情况,明确参建单位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义务。   第八条(承保模式)   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   共保体由牵头保险公司和至少两家成员保险公司组成,并实行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   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金融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注册资本金充裕,综合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管理能力强,承保理赔服务优质,信用良好的保险公司。   第九条(保险条款及费率)   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参建单位企业资质和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等,公平、合理拟订缺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依法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当结合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排名给予费率调整。   保险公司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预算价计算保险费,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投保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投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缺陷保险的不计免赔额,其他附加险免赔额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将缺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需修改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报送核准。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核准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十条(保险合同)   投保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含不高于保险费 30%的风险管理费用)。   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包括投保的住宅工程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物,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保险告知书、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等,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的机构及其人员情况,工程质量风险评估的具体实施范围、实施计划、关键节点、重点工序,需要建设单位配合的具体事项和通知义务等。   缺陷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实施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当与风险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风险管理机构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工作。   风险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保险合同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并向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和整改情况。   建设单位接到评估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   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开展质量缺陷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前,监理单位不得同意通过相关验收。   保险公司在最终评价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就报告中工程质量缺陷认定存在争议的,按照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设单位如要解除合同、变更保险公司或者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对已经销售的住宅工程,应当征得全部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解散、破产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权益转让)   在保险期间内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建设单位本保单下的权益。   第十四条(索赔流程)   保险公司编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内容包括保险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理赔流程、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业主变更通知义务等。在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建设单位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业主。   业主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或期间届满后交房且业主在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现场查勘。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业主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理赔体系,优化理赔制度,制定充分保护业主权益的理赔操作规程,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保险理赔受理、现场查勘、索赔核定、理赔维修等具体服务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业主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和维修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争议的,业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专业资质和司法鉴定资格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检测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检测鉴定费用由业主承担。   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业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格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应急维修)   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合同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查勘。   第十七条(信息平台)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缺陷保险信息平台,所有承保缺陷保险和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承保信息、工程质量风险评估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   鼓励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缺陷保险制度实施,充分发挥专业作用。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缺陷保险而免责。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对缺陷保险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依法对负有质量缺陷责任的相关单位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其他)   其他建设工程投保缺陷保险的,可以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试行日期)   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 12 月 31日。 2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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